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我中心编制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tongchuan.gov.cn/index_page.rt?siteId=117)上查阅或下载。
一、信息分类
本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中心概况
主要包括:本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区县管理部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中心名义发布或者本中心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中心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拟定和解读,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办事指南及业务受理,投诉建议与互动交流。
(五)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六)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情况。
(七)其他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重要会议、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利率对比图、人事任免情况等。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分类
信息公开范围及分类请参看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内容。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对于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中心申请获取。我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我中心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我中心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中心申请获取的,我中心将依法处理。
(二)市公积金中心
市公积金中心: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华原东道住房公积金办公楼
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9)3286338或12329
传真号码:(0919)3157770
通讯地址: 铜川市新区华原东道住房公积金办公楼
电子邮箱:tcgjj6338@163.com
(三)申请方式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尽量详尽、明确,准确描述所需信息类别、信息产生时间等内容,以有助于我中心确定信息项。
1、网络申请。点击铜川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公民申请表。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领取,或在铜川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市公积金中心直接申请。
(四)申请办理
1、登记审查。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我中心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铜川市新区华原东道住房公积金办公楼二楼办公室获取信息;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无法给予的理由;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受理机关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