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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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10:36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宣传、贯彻执行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参与拟定主体功能区划。执行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市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并组织应对。
  (四)负责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六)负责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城镇、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性辐射安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制度,组织对区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监测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上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开展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联系协调配合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将有关行政许可及关联的政务服务职责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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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