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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11:02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指市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科室(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单位)或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产生(制作或获取)科室(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需要批准的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市局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本科室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市局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市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市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等情况;市局干部任免情况;生态环境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生态环境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生态环境管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六)生态环境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七)生态环境工作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生态环境统计信息;

(八)有关生态环境政策、规章制度,编制规划、计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需要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市局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开。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按单位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设置板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及时提供有关文本。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局政府信息,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如:报纸、电视、政务公布栏、电子信息屏、发放资料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市局政府信息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科室或局属单位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网上信息发布审批表》履行程序,进行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签发后,准予公开;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市局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局办公室受理。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市局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时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承办科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局办公室组负责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及局属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局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