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铜川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铜川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三号楼二楼
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9)3185673;(0919)3185677(婚姻咨询)
传真号码:(0919)3183192
通讯地址: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
电子邮箱: tcsmzj0919@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
2.政府文件(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
3.部门文件(通知通报、公告公示、其他);
4.政策文件及解读;
5.人事信息;
6.目标责任考核;
7.部门预决算;
8.重大项目;
9.机关党建;
10.建议提案办理;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12.信用中国(陕西)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通过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频道页予以公开。(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民政局频道页http://www.tongchuan.gov.cn/index_page.rt?siteId=82 );
2.新闻发布以及有关媒体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铜川市民政局在局办公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获取政府信息。
(1)市民政局办公室信息查阅点: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铜川市人民政府3号楼217室
联系电话:0919-318567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919-3185673。
服务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2楼。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铜川市民政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27031,联系电话(传真):0919-3183192。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铜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html/xxgk/ysqgk/ysqgkzn/index.html),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的内容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申请的,本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构的传真提交的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行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