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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铜川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1-04 08:58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五)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9年5月16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张婷
信息审核: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