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发布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机关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机关领导及工作分工。
(二)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信息
1.涉及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工作业务及政务服务类信息
1.政务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2.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有:
(一)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铜川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
(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市政务服务大厅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分别由办公室负责在铜川市人民政府网及铜川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布。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进行预先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机关公文、资料等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进行整理,行政审批执法文书、简报动态类等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整理制作,保密审查统一由局办公室进行,最终均交由各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
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