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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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来源:铜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0-12 14:45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铜川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局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局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市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市局机关各科室及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市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和单位的,由产生(制作或获取)单位与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第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市局机关各科室及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由市局办公室按照《铜川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市局职责职能,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市局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局机关职责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情况;市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四)自然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结果等;

(五)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情况;

(六)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统计数据;

(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八)市局制定政策、规章制度,编制规划、方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需要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市局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局政府信息,主要采用 “铜川市人民政府” 网站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市局政府信息,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公开 如:设立政务公布栏、电子信息屏、发放资料、印发《自然资源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市局政府信息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五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二)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科室或本单位领导、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或市局主管领导批准;

(四)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市局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市局提交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由市局办公室受理。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局办公室可以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市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条 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残疾人、文盲等申请人,承办科室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及有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提交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及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市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铜川市自然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追究。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局出现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承担行政职能的市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络编辑:田海侠
信息审核: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