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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9 11:53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第五条 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九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细则由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细则自2019年7月20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袁莹
信息审核:刘群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