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铜川市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经济合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市经济合作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经济合作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四)督促指导全市经合系统政务公开及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六)负责制订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市经济合作局信息公开范围即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内资、外资任务,拟定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和指导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各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和市级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全市投资环境推介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开展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包装、宣传推介、洽谈招引、签约履约、落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与规模型企业、集团和境内外知名机构投资战略合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负责外商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投资等,拟定市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审核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牵头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接受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等合作业务;负责区域经济技术协作和国内外友好城市的经济合作。
(七)负责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拟定全市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办法,督导各区县、市级各工业园区和市级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及完成情况,负责综合协调和统计分析。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经济合作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经济合作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市经济合作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整理相关信息,通过铜川市经济合作局网站发布,也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市经济合作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报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济合作局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并按照市经济合作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到市经济合作局当面递交的形式,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铜川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六条 办公室是市经济合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办公室接收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科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单位)或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或敏感事项,可报请市经济合作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市经济合作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经济合作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经济合作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将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经济合作局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合作局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经济合作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