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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11-27 10:47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提高我局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我局制发的非涉密类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铜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频道(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02/index.html)、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或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铜川市人民政府3号楼516室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市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联系电话:0919-3185751。

服务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27031,联系电话(传真):0919-3185751、3280655。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铜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铜川市旅游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市政府3号楼。

联系电话:0919-3185751。

邮政编码:727031。

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阴明超
信息审核: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