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景区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管委会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省、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文旅融合发展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文化旅游名镇相关规划、A级景区创建规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景区开放、关闭等各项管理规定;景区瓷坊、陶家乐、餐饮服务业管理情况;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景区支持创业就业的政策;景区活动节庆相关内容;景区创文创卫系列创建情况;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景区旅游人次、收入相关数据;景区市场主体相关数据。
(六)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职工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铜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部门频道页(http://www.tongchuan.gov.cn/resources/site/191/index.html);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3.在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4.在本机关设置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管委会领取或自行复制)。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邮箱提出申请。(774620891@qq.com)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机构:铜川市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街道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受理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工作日,8:30-12:00、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9-7482099
传真电话:0919-7482099
通信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陈炉古镇景区管委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727003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管委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委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