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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1-10-09 10:43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铜川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乡村振兴局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市乡村振兴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局政务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局政务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局机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市乡村振兴局保密审查,未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铜川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乡村振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公开局机关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机关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机关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机关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机关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不能确定机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机关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机关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机关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铜川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投诉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乡村振兴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村振兴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机关信息。
  第五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乡村振兴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铜川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铜川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3185825。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持续稳定,社会舆论良好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川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铜川市乡村振兴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其伟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凌宇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由张凌宇同志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任泊玮同志负责日常事务。
  二、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及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及宣传组:负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的政务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公开内容的审核、传输、栏目内容监管;负责局内重大活动的宣传、组稿报道工作;负责网民留言信访件的整理、报批及转交承办督促工作;依据规定对网站中政务信息公开情况予以通报。
  (二)其他各科室及市扶贫开发信息中心:负责就各自业务工作编写信息,按照审批审签程序报宣传组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负责更新《市乡村振兴局主动公开目录》《市乡村振兴局重点信息公开目录》对应的责任栏目内容;负责对办公室转交的承办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宣传组按规定回复;对所报信息、图片等原始资料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格审签、审批程序
  (一)业务工作动态信息:由拟稿人核对→报请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审签→呈分管领导审签→宣传组按规定上网公开。
  (二)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信息:由业务经办人撰写、核对信息→报分管领导审签→呈主要领导审签→宣传组按规定上网公开。
  (三)区县报送的重要信息:由宣传组会同业务主管科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呈主要领导审示)→宣传组按规定上网公开。
  (四)官方网站、媒体已刊发的公开信息,因需要转载的信息:由宣传组视具体情况决定,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审定后转发。
  (五)与工作内容无关或已经丧失信息时效性的无关内容不得上网、转载、转发。涉及敏感事项及政府领导的相关信息、图片、视频等信息:由归口科室及局属单位报→分管领导审阅→报请局主要领导审阅批示→宣传组上网公开。
  四、监督和保障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同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一)基本要求。1.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要严格把关;政务信息公开以正面宣传为导向,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确保信息具备时效性、规范性、完整性。 2.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指定专人为政务信息公开联络员;按照责任分工采集、报送、更新对应的栏目信息及内容;上网公开信息撰稿人员与报送科室、单位(区县)对信息内容负责;坚决防止,及时纠正各种差错,全面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3.严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未经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4.违反信息审批审签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与所属科室(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二)安全保密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国家、政府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2.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相关信息;3.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对政务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转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备份、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维护;4.使用的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因邮箱账号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邮箱使用人负具体责任;5.不得上网散布、下载、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6.不得以市乡村振兴局名义进行任何网上非法操作;7.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责任人、责任科室(单位)将严肃处理;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铜川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网络编辑:任泊玮
信息审核:孟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