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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8-28 17:26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开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的范围参见《铜川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铜川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主体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四、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情况;

(2)交通运输规章、规范性文件;

(3)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5)办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9)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0)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1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12)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简本)、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13)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员招聘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14)交通运输廉政工作、行业精神文明、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情况;

(15)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1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2.公开渠道

(一)市政府部门频道网站(铜川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www.tongchuan.gov.cn/index_page.rt?siteId=93);

(二)新闻发布会;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相关新媒体;

(四)在交通运输政务大厅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设置便民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铜川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获取政府信息。

  (1)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信息查阅点:

办公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铜川市人民政府3号楼1109室

联系电话:0919-318583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交通运输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铜川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

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当场申请的可用复印件、传真件或电子图像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铜川市人民政府网站www.tongchuan.gov.cn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内容描述要详尽、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九号市政府三号楼11楼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外,每日为 8:30—12:00 ,14:00—18:00 ,其中7-8 月份每日为8:3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919-3185839

传真电话:0919-3185839

通信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九号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727031

电子邮箱:3185839@163.com

3.答复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不能当场做书面或口头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对下列情形,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黄承甲
信息审核: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