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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17:44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部门信息公开,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机关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建立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市司法局部门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市司法局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局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铜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查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原则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评议结果要向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公开办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铜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市司法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局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局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市司法局保密审查,未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局政府信息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各科、各单位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司法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铜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机关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机关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机关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机关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机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机关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机关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机关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机关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投诉受理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系统各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机关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

第七条 本制度由铜川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铜川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电话:0919-3158968。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