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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2-28 11:32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川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警务信息,是指市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警务公开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警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警务信息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全面、准确、便民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警务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和“谁履职、谁公开、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 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的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警务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局指挥部承担,主要负责有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按照工作职责,重点公开下列警务信息:

(一)市公安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局领导成员

1、市公安局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分工;

3、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 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规定

4、行政法规、规章;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6、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7、市公安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8、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

9、行政权力的事项、依据、程序、监管部门及投诉渠道;

10、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11、市公安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政府采购;

12、上级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市公安局重要工作部署

13、市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14、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15、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16、市公安局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五)社会治安管理情况

17、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18、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有关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19、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查处情况;

20、交通组织优化、交通限制措施以及其他与群众出行相关的信息。

21、公安部A、B级通缉令、本市和外市公安机关通缉令。

(六)需要以市公安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22、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23、针对与公安工作有关的不实传言、谣言,需要以市局名义释疑解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24、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查处情况;

25、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26、对重大决策或者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市公安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五)市公安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意见等;

(六)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

对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认为可以公开的,应报请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市公安局实行警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发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五)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警务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警务信息进行预审。

第十一条 警务信息审核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制作人员、部门分管领导、签发领导“三级审核”,未经审核、审批的警务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警务信息,由法制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内容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工作意见,确保依法、规范公开。

第十三条 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各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市局各警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警务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或者重大敏感信息,经本单位审查仍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或者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警务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拟公开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多个警种、部门的,发布单位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或市局相关警种、部门研究确认,确保发布的警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市局相关警种对警务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警务信息内容可根据单位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办理。警务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

(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关警务信息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申请公开警务信息;

(二)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办公地址、负责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办公时间等向社会公开;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陕西铜川市公安局”或“陕西铜川市公安局指挥部”的信函、传真,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公安局收文办理程序接收、分办,需要由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办理的,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市公安局各部门对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办的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警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五)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将答复意见报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查;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易于公开的,应转送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九条  建立公开警务信息档案制度,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五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时限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市公安局批复、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时限要求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时限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警务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期限要求: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保密办对需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警务信息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局警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督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开警务信息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二)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警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警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三)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部门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四)公开警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警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五)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部门纠正,对情节严重需要做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度对厅机关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通报,对违反警务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网络编辑:黄永婧
信息审核:黄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