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各科室(单位)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整理、编辑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六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本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本局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调整及变动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