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
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扶贫局 发布时间:2018-07-07 17: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韩城市农业(农林)局(委)、扶贫办:
  为助力脱贫攻坚,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按照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安排,利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县级整合涉农资金,在全省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探索贫困地区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路径。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和扶持资金为依托,大力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6月份基本完成县级资金统筹,扶持的贫困村建立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谋定符合实际的产业项目,力争年底形成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典型村,贫困户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得到的收益实现有效突破,为全省集体经济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树立样板、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集体所有成员。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发展遇到的问题。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探索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走出适应不同经济资源和市场条件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村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五是坚持村为主导,充分发挥村集体的主导和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证集体增产力、农民增收益、产业增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条件
  以深度贫困县和2018年度脱贫摘帽县共33个县,以及2018年度脱贫退出村为重点,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完成,并平稳过渡,新任负责同志能干肯干。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健全,并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如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及时申请设立。
  (三)群众发展意愿强烈。群众发展积极性较高,关心关注集体经济,有意愿参与集体经济合作经营。
  三、扶持方式
  (一)项目实施主体。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扶持资金注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未能开具银行账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由村委会代为承接资金,不改变资金归属关系。由村支部承担项目实施领导责任,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项目支持方式。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责任在县。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统筹设计集体经济扶持项目,提出项目实施要求。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县级在统一按标准遴选符合要求的贫困村后,分部门对注资贫困村进行扶持。原则上,同一贫困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内不能重复接受不同部门扶持资金。
  (三)主要发展方式。支持有能力的注资贫困村依托集体资产和扶持资金,控股经营企业、股份公司,并吸收村民入股,增加农民收入;支持集体经济基础较弱的村,将扶持资金入股到经营稳健、成长性好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发展需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经营实体;支持贫困村探索联村共建、村企合建等多种合作经营形式。
  (四)扶持重点领域。扶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应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重点支持发展果、畜、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村级光伏电站、农村电子商务、村域品牌;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旅游产业;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发传统工艺产品和文化项目;发展农业、公益、建筑、家政、劳务等盈利性服务业。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扶持名单。各市县由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参与,建立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工作机制,按照时间节点细化任务,确保支持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稳步推进。有意实施支持项目的贫困村应当依据本村实际,确定集体经济项目或合作主体,提出《XX村发展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初审,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按照对口扶持的原则,分别确定扶持贫困村。扶持贫困村名单及工作机制文件于5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对确定扶持的贫困村中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市县应当组织力量,在6月10日前指导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完成资金下达。根据各贫困村产业发展实际及拟实施的项目,县级应在6月10日前完成扶持资金下达。对贫困村扶持资金,由各县通过统筹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农业产业帮扶资金解决。
  (三)加强工作指导。项目名单确定后,扶持的贫困村按照既定方案,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各县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指导。县级农业部门要督促指导扶持的贫困村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改革工作,将扶持资金及形成资产按照股份(份额)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据村情民意设置贫困户优先股,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收益为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特别是贫困户优先享有。有条件的地方可学习考察先进典型,引导扶持村,拓展思路、大胆创新,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确保集体经济早见效,贫困户早受益。
  (四)总结工作经验。各市县于2018年10月底前对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进行经验交流,以县为单位形成经验交流材料,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扶贫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扶贫、财政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履行好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农业部门督促指导扶持贫困村及时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机制。各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经机构,提高改革指导能力,完善发展集体经济服务体系。
  (二)严格资金监管。原则上,尚未完成清产核资及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村,不得接受扶持资金。所扶持的发展集体经济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不得用于购买办公设施设备。
  (三)创新政策支持。各深度贫困县及贫困摘帽县围绕支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完善配套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承担的统防统治、环境保洁、道路养护、基础设施管护、社会养老等政府可购买服务,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对在农村实施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交村集体持有、管护和运营。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综合整治、复垦开发、移民搬迁等新增土地使用收益,返还集体并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健全集体经济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农村产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为发展集体经济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四)抓好宣传督导。各级农业、扶贫部门要深入挖掘改革发展典型,总结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做法,形成共性经验,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及时以现场会、观摩会的形式予以推广。各地应建立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工作督导机制,督促扶持贫困村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农民集体财产权益,确保集体经济产权清晰、运行平稳,确保农民分享集体发展成果。


网络编辑:张泽
信息审核: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