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8〕33号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9-05-28 16: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依托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辅导中介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完成上市挂牌尽职调查,进入上市挂牌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在我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完成备案管理的企业。
  异地已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将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迁至我市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在异地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并购重组形式成功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将上市挂牌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迁至我市,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原则,努力促成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针对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三)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于2018年、2019年、2020年及以后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参照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应板块奖励标准执行。
  (五)异地已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或本地企业在异地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并购重组形式成功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将企业注册地、税务登记迁至我市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后,参照本地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后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第一家在沪深两市成功上市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人民币500万元;第一家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第一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含异地迁入企业)额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额外制定促进企业上市、挂牌配套奖励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五条 对已纳入铜川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约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相关优惠。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企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审过即挂”政策机遇,积极引进域外企业在铜贫困区县注册设立公司或搭建控股型公司架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进行规范性处理。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在我市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级各部门各园区优先给予企业厂房、电力、科技研发等资源要素供给,并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铜政发〔2017〕32号)规定,给予企业相关奖补支持。
  (五)对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手续。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时需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进度。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符合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六)发改、工信、商务、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后备企业。企业投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补贴、科技扶持等资金。在申报技改项目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申报。
  (七)域内企业并购重组,且规模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50%的补贴,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八)根据《铜川市市级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铜政办发〔2018〕3号)规定,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铜川新材料产业园区、耀州窑文化基地、南部产业园区的标准化厂房,自建企业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租用企业前三年使用园区自建标准化厂房免收租金。
  (九)企业相关人员符合我市关于人才引进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人才奖励、医疗保障、住房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招商局、市税务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为成员的铜川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推进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上市挂牌办”)设在市金融办,承担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协同配合、整体联动,解决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对照企业上市和挂牌标准,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竞争力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建立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库。通过培育辅导、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第八条 市上市挂牌办负责建立、充实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并加强后备企业库动态管理,对优秀企业及时补入,对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进展缓慢、丧失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库。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由市上市挂牌办另行制定。
  第九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由企业按有关程序申报并审核通过后,汇总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享受的资金奖励政策,由企业按照有关流程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上市挂牌办审核,报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补助或奖励所得,并取消其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法申请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省级同类奖励支持政策;如上级政策规定我市财政予以配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作为我市财政配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域内企业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参照2018年相应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往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网络编辑:张泽
信息审核:薛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