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XXGK-2021-00319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铜政办发〔2021〕11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4月30日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17:1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造成的铁路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营安全,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21〕15号)要求,现将《铜川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铜川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
“双段长”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外部环境问题造成的铁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平安出行,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既有运营干线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铁路待开通运营后另行增设“双段长”。
第三条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领导、问题导向”的原则,协调各方力量,落实安全责任,构建“统筹协调、路地联动、权责明晰、全民参与”的治理格局。
第四条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以下简称“双段长”制)是指: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营企业(或代运维企业)分别指定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实施长效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政府会同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成立“双段长”制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铜川车务段、铜川矿业铁路运销分公司作为办公室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双段长”制各项工作。其中,铜川车务段负责处理影响干线铁路及代运维铁路的安全环境问题,铜川矿业铁路运销分公司负责处理影响所属产权铁路及代运维铁路的安全环境问题,委托运维的铁路权属企业与铜川车务段、铜川矿业铁路运销分公司协同参与。
第六条 县级“双段长”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干线铁路(专用铁路)站段(线路区域)负责人担任,镇级“双段长”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干线铁路(专用铁路)车间(站场)负责人担任。铜川车务段、铜川矿业铁路运销分公司代运维的铁路,由代运维企业指定专人担任铁路段长,由权属企业指定协同参与负责人。各级段长或铁路专用线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沟通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双段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双段长”各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工作考核,研究解决重点安全环境隐患问题;
(二)地方段长应定期组织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消除安全隐患;
(三)铁路段长应制定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
(四)铁路段长应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库,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五)开展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镇级“双段长”工作职责:
(一)落实“双段长”各项制度,定期开展联合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问题逐级上报;
(二)铁路段长应制定巡回图,与地方段长督促指导村(社区)、班组的日常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有序进行;
(三)铁路现场巡查人员负责现场指导地方巡查人员,不断提高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的辨识和处置能力;
(四)开展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九条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巡查重点内容:
(一)是否有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等行为;
(二)是否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击打列车等行为;
(三)是否有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等行为;
(四)是否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的行为;
(五)是否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等行为;
(六)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七)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八)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是否有抽取地下水的行为;
(九)是否有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的行为;
(十)是否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设备的行为;
(十二)下穿铁路的涵洞是否淤塞、积水,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十三)公跨铁立交桥梁、公铁并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十四)各类和铁路交汇的工程建设是否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十五)铁路沿线的塔杆、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是否存在倾倒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十六)是否有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轻飘浮物体和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十七)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
(十八)高速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是否有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是否有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墙断壁;
(十九)铁路沿线建设工地围挡设施、道路、料场等扬尘整治措施是否到位、防尘防护网(布)设置是否规范;
(二十)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各级段长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控协调机制,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共同管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沿线政府和铁路运营企业要落实经费保障,区县政府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双段长”制办公室应定期对“双段长”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沿线政府和铁路运营企业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铜川车务段、铜川矿业铁路运销分公司负责在铁路沿线显著位置设立“双段长”制公示牌,标明“双段长”人员信息(代运维铁路,需增加委托企业负责人信息)、管护目标、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