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112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4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9日 发布日期:  2021-02-10 11:16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10 11: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铜川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陕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川市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扑救人员生命安全。严禁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1.4.2 属地管理,早期处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早期处置工作。
  1.4.3 分级响应,逐级负责。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逐级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4.4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及时收集火险、火情信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1.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副市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武警铜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2.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1.3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铜川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照金景区管委会、玉华宫管理处、药王山管理处、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铜川供电局、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铁塔铜川分公司、西铁局铜川车务段。
  各区县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3.2.1 前线指挥部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处置决策和指令;收集汇总森林草原火灾相关信息,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灾发展趋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3.2.2 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各方实施救援。相邻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联系,协调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2.3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跨市、县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3 专家组
  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国有生态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地方消防救援队伍为辅,驻铜部队、武警铜川支队、民兵预备役、社会救援等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按照有关程序协调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铜川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区县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跨市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救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用兵需求,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需要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由铜川军分区统筹协调。
  5  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按照“提前预警、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气象预警等级,森林火险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预警由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安排部署有关应对工作。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或重要单位、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设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开展早期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按规定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林区内液化气站、易燃易爆化学品仓库、油库及加油站、输油气管道、供变电站、铁路线路等重要设施和其它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市级相关部门应进行前期处置。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区县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前期处置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市林业局要及时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现场指导区县做好火灾扑救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市应急管理局要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参与扑救指导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20公顷以上,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200公顷以上;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区县派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地方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50公顷以上,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5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研判火情,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并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调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救援队、市照金消防救援队、民兵预备役、铜川市曙光应急救援中心以及各区县半专业扑火队、物资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2)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4)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电力、交通保障、军队工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为副总指挥长和指挥长单位,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区县党委和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协调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派其他地市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下拨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市级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区县。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市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负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畅通。
  7.2 物资保障
  市、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加强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灭火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区县扑火需要。
  7.3 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各级财政应急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系统,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铁塔铜川分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过火面积、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事发地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将火灾报告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市委、市政府有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确保每2年至少开展1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5日发布的《铜川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等5个附件.docx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