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2-00285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2〕2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2-04-29 10:4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探索推进“标准地”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29 10: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铜川市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铜川经济高质量全面转型发展,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函》(陕自然资函〔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通过“标准地”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模式,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
  2022年,在耀州区、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全面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年底前实现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应。2023年,各类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2024年起,探索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二、改革内涵
  (一)“标准地”定义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内涵性指标和外延性指标构成。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组织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当达到或者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
  内涵性指标,即区域评价指标,按照“7+N”模式制定。“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N”即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外延性指标,即控制性指标,按照“5+X”要求确定。“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标准地”改革是省政府安排部署的一项全新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省市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构建特色突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模式,吸纳遴选符合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
  (二)坚持优化审批,服务企业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评估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三)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的土地,须按照使用“标准地”的具体项目标准和要求,就投资强度、亩均产出、能耗等事项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供后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重点任务和出让程序
  推行“标准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全部实行公开出让。其重点任务和出让程序是:
  (一)事先作评价。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先行完成工业项目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有批准权的部门评审备案。具体需开展的评价事项可参照本方案明确的7类评价事项,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路、通电、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区县行政审批、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地震)、水务、文旅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事前定标准。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制定辖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构成。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还可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作为补充。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区县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税务部门。
  (三)事中作承诺。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土地出让时,应将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作为供地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时,应明确各项控制性指标内容。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内容。企业在签订“标准地”成交确认书且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外延性指标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区县行政审批、工信、住建(地震)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严格按约定予以奖惩。同时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实施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区县行政审批、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地震)、水务、文旅、税务部门。
  五、时间安排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时间安排,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1-3月):认真做好“标准地”改革的各项前期工作,市级和试点区政府、管委会同步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措施责任,全面启动“标准地”试点工作。
  (二)评价评估阶段(2022年4月):试点的耀州区、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组织确定工业“标准地”出让地块,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完成评审备案;完成拟出让工业“标准地”地块的控制性指标设置。
  (三)探索推进阶段(2022年5-6月):新材料产业园区5月底前至少完成1宗工业“标准地”出让;耀州区、新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6月底至少完成1宗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
  (四)总结推广阶段(2022年7-12月):总结工业“标准地”出让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操作的经验;新材料产业园区、耀州区、新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40%以上按“标准地”制度出让。宜君县、印台区、王益区、耀州窑文化基地2022年底前至少完成1宗工业“标准地”出让。
  (五)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1月起):2023年起,全市各类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出让。
  六、职责分工
  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推进,合力保障落实到位。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辖区“标准地”改革的全面实施,承担“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评价、控制性指标设置,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负责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以及“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市、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拟出让“标准地”相关事项进行审批。
  市、区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标准地”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并确定相关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
  市、区县工信部门:负责分门类、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标准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市、区县发改部门: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标准控制性指标要求。
  市、区县住建(地震)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工作。
  市、区县文旅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标准地”前期评价评估费用等保障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的铜川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改、财政、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地震)、水务、文旅、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沟通,认真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要加强与已有改革成果的衔接融合,发挥叠加效应,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要加快办理工程规划、施工、消防等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区县、园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标任务和要求,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建立“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考核机制,促进改革任务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刊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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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