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来源:铜川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1-06-09 10: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延伸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处理权限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构成。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十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受灾的火灾;
  (四)造成五百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五)过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火灾;
  (六)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七)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同一类型火灾;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六)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调查处理组织
  第四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处理组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七条 调查处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履行职责是: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调查处理组可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工作组等工作小组。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组由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组长由调查处理组组长指定;综合工作组由应急管理、发改、民政、网信、总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组成,组长由调查处理组组长指定。
  第九条 技术工作组主要负责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资料证据管理,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技术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第十条 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民政部门开展的受灾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救助情况,提出管理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 综合工作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三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 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管理工作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技术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取证工作,查
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十六条 管理工作组围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注重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进行取证,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调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等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三)调查技术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调查设施设备器材质量责任。全面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设施设备器材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认证检验等环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调查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责任。消防监督执法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灭火救援行动是否存在明显消极应战、严重违规作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移送
  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处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涉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组应当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三日内向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十五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中,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处理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七章 整改措施评估
  第二十四条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陕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施行期间国家和陕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1年6月 日起施行,202  年 月  日废止。

  附件:关于《铜川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审议稿)起草情况的汇报.docx


网络编辑:何江艳
信息审核:屈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