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有效防范政府合同履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管理目的签订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政府合同: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通过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协议;
(五)招商引资合同;
(六)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条 【管理原则】政府合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单位主体责任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拟签合同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所属部门承办和签署的市政府重大合同,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合同承办单位报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所属部门承办和签署的其他政府合同,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承办单位】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由市政府予以明确。以市政府所属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
合同承办单位及市司法局应明确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具体负责政府合同相关事宜。
第七条【单位职责】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
(三)负责政府合同的起草、签订、变更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四)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五)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六)其他与政府合同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合同落实工作。
第九条【签订程序】签订政府合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双方当事人的磋商工作,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与。
(二)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起草由合同承办单位承担。合同文本应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晰、表述严密。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政府合同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应由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
(六)合同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重大项目、重要事项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所属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政府合同需要报市政府的,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七)合同签署。正式合同由市政府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对相关方面合同签订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查范围】下列政府合同草案,合同承办单位必须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阅后,属于政府投资合同的应按程序经市政府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所属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合同;
(三)政府合同履行期间,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签署补充协议的;
(四)投资项目合同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
(五)其他需要经市政府审批的合同。
第十一条【审查内容】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签约主体是否适格;
(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三)约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损国家、社会、集体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规定;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送审要求】需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报送以下送审材料:
(一)合同承办单位送审公函;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三)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
(四)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表;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背景、合同相对方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等。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需要中止审查的,须经市政府按照原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监督】政府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合同全面履行。
政府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政府合同约定须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按照程序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经协商一致,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未经合法性审查、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纠纷应对】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查明情况及原因,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应对方案。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市政府所属部门承办和签署并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较大纠纷的,须将应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纠纷解决】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就合同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纠纷处理过程。
第十七条 【纠纷处置】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放弃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作出不当或违法决定。
第十八条 【合同保管】合同承办单位应负责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文件期限】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草案图解链接:铜川市人民政府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