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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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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铜农(动监)罚〔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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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新区兴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转让畜禽标识案 |
铜川新区兴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610201NA000089X |
文高营 |
铜川新区兴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把1包(95个)生猪耳标转让他人使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属较轻格次,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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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 |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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