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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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3-12 09: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动监)罚〔20262

 

铜川市新区怪叔叔宠物工作室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铜川市新区怪叔叔宠物工作室

92610201MADEA9N17F

刘帅

铜川市新区怪叔叔宠物工作室出售松狮犬1只(售价11500元,后又被买家退回)该犬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较轻格次,涉案动物为非食用性宠物,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635


网络编辑:孙丹
信息审核: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