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铜农(兽药)罚〔2025〕2号
|
铜川市耀州区兽收大发饲料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 |
铜川市耀州区兽收大发饲料经营部 |
92610204MA6X6C5A7M |
韩小平 |
铜川市耀州区兽收大发饲料经营部共购进涉案兽药1件(120盒),监督抽检12盒,卖出108盒,销售价格每盒3.0元,违法所得共324元,涉案兽药货值360元。该批次兽药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营劣兽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又因当事人两年内第二次违法经营劣兽药,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货值三倍作出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2.罚款(货值金额360元的三倍)10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04元整。 |
当事人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 |
铜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