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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茹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NXYKXX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朱宏路8号保亿公元印10号楼1单元3101室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查明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集中式焊接烟尘净化器跳闸停运期间,对应焊接工序正常生产,焊接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情况;
2.2026年1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5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5年12月12日、12月18日、12月19日,2026年1月1日、11日、14日、17日,“智慧环保企业用电监管平台”报警信息截图,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5.2025年12月31日,调取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智慧环保企业用电监管平台”报警期间厂区视频,证明该公司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6.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证明违法主体;
7.2026年1月19日,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8.2026年1月19日,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9.2026年1月19日,陕西零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0.2026年1月19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6年1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的相关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