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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YBYU1W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幢1单元1309室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样人员违反《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要求,采样期间未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在生产设备未生产的情况下采集数据并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违法情况;
2.2025年6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情况;
3.2025年8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熔化、浇铸对应生产设施;
5.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J2312-0205)及原始记录,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节选,相关规定证明规范提出的检验要求,自由裁量依据;
7.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及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收款收据,证明违法所得;
8.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9.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人员资质证书6份,证明违法主体;
10.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采样照片3张,证明违法主体;
11.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该单位负责人授权情况;
12.2025年6月10日,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单位负责人情况;
13.2025年6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