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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崔星
身份证号码:******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12月25日对你经营的建材销售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崔下村占用耕地经营砂土等建材销售,2025年12月22日检查时,部分砂土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5年12月22日,崔星砂土堆场地块基本信息1份,证明堆场地理位置、土地性质;
5、2025年12月25日,崔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6、2025年12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地址确认情况;
7、2025年12月25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按要求对砂土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业整治。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