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2025年5月16日,生态环境部于陕西省咸阳市开展机动车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污染物控制装置背压传感器断开,该车辆2025年5月15日在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机动车检验,并取得了合格检测报告。5月19日,就该线索进行交办。
2025年5月19日,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经查: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2021052025051508450364,检验日期:2025年5月15日,16时30分12秒至16时31分7秒,外观检验结果为合格,检验员为赵某。原始检验记录外观检验时间12时53分至13时25分,外观检验结果为合格。调取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测票据,其中,环检检测费用为140元。
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站长王某,检验员邹某就该车辆检验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5月15日12时53分至13时25分,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到该站开展机动车检验,首次检验时外检人员邹某发现该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背压传感器断开,外观检验不合格,要求车主开走维修,车辆驶离该检测站。邹某未记录该车辆不合格外观检测信息,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B.3.2 检验流程检查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污染物控制装置失效或作弊装置,对污染物控制装置应拍照或录制视频记录;”的规定。当日16时19分,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再次回到检测站,未经外检复检确定外观检验合格,直接进入环检车道进行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9.1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验工作运行程序,确保检验过程规范,检验结果真实和准确”的规定。
2025年5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外检人员朱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朱某未及时与邹某沟通陕B51672外检结果,在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记录原始记录为合格情况予以承认。但称其下午复检时对车辆外观检验进行了复检。经执法人员对该供述情况与视频监控进行验证,发现该车辆在下午复检时并无检验员对外观检验开展检查。
2025年7月23日,向朱某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外检人员朱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经查:朱某在5月26日配合调查中所述不属实,2025年5月15日下午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未开展外观检验,直接进入环检线进行了OBD检查和污染物检测。使用的外检合格原始记录为2025年5月15日中午在外观检验不合格情况下记录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记录外观检验为合格)。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5.3外观检验合格,方可进行OBD检查及后续相关检验”的规定,伪造原始记录,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原始记录,并出具该车辆检验报告,结果判定为合格。
2025年8月1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签字人曹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5月15日,曹某在签发陕B51672重型半挂牵引《天然气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102021052025051508450364)时,未通过外检环检视频监控等确认检验员检验监测期间操作是否规范,直接通过检验员原始记录签字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授权签字人应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可追溯性负责的相关规定。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问题监测报告、监控视频、收费票据等证据为凭,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 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机动车监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责令授权签字人曹某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调取该站涉及车辆排放检验服务费用相关票据,该公司收取检测服务费用140元,因《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早于《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施行,参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 10 辆以上的;”为“情节严重”,鉴于该公司伪造结果出具虚假报告车辆为1辆,对铜川市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陕B环罚〔2025〕13号)。对该公司授权签字人曹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案件启示】
1. 机动车检验机构需严守合规底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等标准要求,规范检验全流程操作,尤其是外观检验环节,需按规定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拍照留证、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杜绝“先检后补记录”“未检假签合格”等违规行为。同时,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外检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岗位的权责边界,避免出现流程脱节、责任悬空的问题。
2. 关键岗位人员需强化责任意识。检验人员应恪守职业准则,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异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并要求车主整改,严禁隐瞒不合格信息、伪造原始记录;授权签字人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通过核查监控视频、检验数据、原始记录等多重资料,确认检验流程合规性后再签发报告,杜绝“只签字不审核”的形式化操作。
3. 监管部门需深化全链条执法监管。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异地交叉检查”“线上视频回溯”“线下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检验机构的抽查频次,重点核查检验流程规范性、数据真实性、记录完整性。同时,要严格落实“违法必究”原则,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同步追责,形成有力震慑。
4. 技术溯源需筑牢数据防篡改防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强化检验数据的电子化、自动化管理,借助物联网技术实现检验设备、监控系统与监管平台的实时对接,确保外观检验照片、检验流程视频、污染物检测数据等关键信息自动上传、不可篡改,从技术层面减少人为干预检验结果的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