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铜川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岗战
受托方(乙方):铜川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佳琦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乙方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以甲方名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与权限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对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承担乙方在委托权限内以甲方名义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偿;
3.对乙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乙方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资格培训。
(二)乙方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开展行政执法时,必须由2名以上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出示证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3.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4.主动接受甲方监督,定期报告执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
5.对超越委托权限或未以甲方名义执法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在履行甲方委托执法过程中因其执法错误给甲方或者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给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赔偿损失,或者甲方代为赔偿后向乙方追偿。
四、委托期限
2026年1月10日—2027年1月9日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