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CXXGK-2026-00162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 发文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年03月19日 | 发布日期: | 2026-03-25 17:42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
3月中旬以来,我市气温回升较快,大风天气频繁,加之群众野外活动增加,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及规定,市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限:2026年3月19日至5月31日。
二、戒严区域:全市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封山育林区、退耕还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林地及距边缘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山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违反本戒严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联防、联控、联扑机制;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增强群众防火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要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坚决将火源火种堵在山下林外;要坚持全天候瞭望监测,密切研判火险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加强扑火队伍培训演练,备齐备足灭火装备物资,时刻做好应急准备;要严格值班值守,科学安全组织扑救,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并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 长:刘 丽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