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CXXGK-2026-00029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4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10: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各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作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交易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3〕608号)精神,切实减轻经营主体招标投标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保障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行开展减免投标保证金及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现将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及减免标准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作为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试行范围。信用良好投标人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可以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招标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上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作为减免保证金试行范围。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最高50万元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各行业已经执行减免保证金政策,且投标保证金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1%的,继续按照各行业现行政策执行。
二、信用良好投标人认定条件
(一)信用良好的投标人是指:1.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3.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未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6.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查询系统”及“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不良信用信息”且查询的企业最新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适用于交通工程);7.在“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未被记录“不良信用”信息(适用于水利工程)。以上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作为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提供。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信用良好条件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作为试点范围。
三、投标人信用承诺函内容
投标人信用承诺函是指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信用承诺文书。内容包括:
(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诺无违法失信、被处罚行为。
(三)承诺自愿使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风险。
(四)承诺接受相关部门对失信行为做出的信用惩戒。
四、招标人、投标人使用减免保证金、信用承诺函要求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条款中明确减免保证金的方式、认定标准,增加“信用承诺函”并附信用良好记录截图,明确增加因投标人失信须以现金方式补交投标保证金和不予退还的约定,明确信用行为信息记录的运用。
(二)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应对提交的信用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信用承诺函模板;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承诺函,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四)投标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函,视为具有与投标保证金和担保函同等效力,除法定例外情况外,不得撤销退回。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企业均须出具投标信用承诺函。
(六)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函作为附件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函失信行为认定及处理
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失信行为认定
1.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提供虚假信用状况。
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3.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等部门认定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信行为处理
1.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失信投标人给予处罚。
2.投标人未完成信用修复前,拒绝在铜川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3.由信用管理部门将失信投标人列入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企业名单。
4.限制失信投标人享受其他涉及投标保证金优惠政策。
5.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铜川)”网站、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曝光失信投标人失信行为。
六、其他事项
(一)市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反馈提供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其间中省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企业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doc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铜川市水务局
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