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守护国家安全与公众健康的法律盾牌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26-04-14 08: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完善。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原则,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与国家利益构筑起坚实法治防线。
  一、法律核心定位与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法》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第二条清晰界定“生物安全”内涵: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处于无危险、不受威胁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法律适用于八大类核心活动,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是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是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无论是日常防疫、就医检测,还是出入境旅行、饲养宠物、野外活动,均受该法规范与保护。
  二、公众必知的核心法律条款
  1.单位与个人的基本义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这是法定底线义务。同时,法律赋予公众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这意味着,发现疑似传染病、非法生物实验、外来物种入侵等行为,公众可主动举报,共同筑牢生物安全防线。
  2.重大传染病防控责任(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生物安全事件,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防控中的主动报备、配合流调、遵守防控措施等行为,均是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
  3.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高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需经省级以上(含国务院)卫健或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验室需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防止病原微生物泄漏、实验动物逃逸。公众就医检测时,配合医疗机构样本管理、消毒防护等流程,也是维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4.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随意放生巴西龟、鳄雀鳝,网购“异宠”红火蚁,种植入侵植物互花米草等行为,均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危害本地物种,违反法律规定。
  5.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第五十六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需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非法买卖、运输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严防基因数据非法外流。
  三、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与公众践行路径
  《生物安全法》实施以来,为新冠疫情防控、实验室安全监管、外来物种治理等工作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公众而言,践行生物安全义务需做到:主动学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与科普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日常出行遵守出入境检疫规定,不携带违规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参与非法生物资源交易,不私自放生外来物种;发现生物安全隐患及时举报,不信谣不传谣;就医、检测时配合医疗机构生物安全管理流程。
  生物安全无小事,人人都是守护者。《生物安全法》既是约束行为的“紧箍咒”,也是保障权益的“护身符”。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规定,凝聚生物安全共治合力,才能有效防范各类生物风险,守护好我们的健康家园与国家安全。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网络编辑:陈柱源
信息审核:张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