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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活动简介: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现将市公安局报市政府正在审查的《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27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tcszffzb@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0919-3155113



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


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销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运输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污染、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建、民政、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建设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宾馆、酒店、婚庆服务、汽车销售等企业单位落实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交通、工商、质监、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做好销售燃放烟花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运营商,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门户网站,应当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城市(含宜君县城)建成区,包括其中城市道路已经通达的城中村及北市区所有川道、沟道和两侧直观山坡。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新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以及婚丧嫁娶活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及高层建筑;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汽车站、火车站、机动车停车场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地点及其周边范围,由本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零售和个人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礼花弹等A级、B级产品和摩擦类、烟雾类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违规安装隔板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烟花爆竹产品;
  (二)未在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和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等标识的;
  (三)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和药量超过20g(或单珠药量超过2g)的吐珠类产品和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人工装填方式燃放的各类礼花弹产品;
  (四)单筒内径大于等于30毫米规格的小礼花类组合烟花产品和单个药量超过1g的黑药鞭炮,以及各类土鞭及含有氯酸钾成分的危险性较大的产品。
  第十二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单位依照燃放等级应当分别向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适时布设、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教育业主居民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商场、酒店、宾馆、机动车销售、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场、酒店、宾馆、机动车销售、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调查问卷

关于《铜川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