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互动 > 信件查询
来信

关于产假

  • 姓名:马*
  •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是耀州区的教师,我准备请产假,请问寒假算在产假内还是寒假不计入产假之中?另外,我属于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请问一共可以多少产假?麻烦尽快回复,谢谢!

  • 来信日期:2015-01-01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教育局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经向省教育厅、市级相关部门咨询,产假与寒假不叠加,休产假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已就该信件咨询问题同写信人取得了联系,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释,写信人表示满意。

     

    铜川市教育局

    2015年1月7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5-01-01 10:54 办理时间: 2015-01-04 16:07
评测

您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 满意度评价:
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