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枫林小区21号楼3单元502室住户李军,2008年入住本房间,本年度11月17日开始供暖,我按时缴纳暖气费,于11月17日开始供暖,在此期间,由于原开发商预埋的暖气管道漏水,造成楼下402室卫生间以及三间卧室不同程度漏水,我和四楼业主一起去找到物业公司经理处理,他们说这和他们没关系,他们只负责公共部分,不予负责,并让四楼业主对我进行诉讼,我想投诉枫林小区物业公司,他们这种做法对吗?而且态度恶劣,我认为纯属推卸责任,我花了几十万购买的住宅房,入住几年后就发生漏水而且物业置之不理,那大修基金是干什么的,恳请贵局给以合理解释,主持公道。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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