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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纯住宅小区内部一楼住改商

  • 姓名:张*
  • 信件内容:

    铜川市新区叁优优果蔬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CUEDH141。经营场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龙记檀府9-1-103。在业主不知情情况违法违规住改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龙记檀府九号楼一单元103为住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我作为九号楼业主有权利制止其行为

  • 来信日期:2024-03-26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办理情况:

    张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新区龙记檀府9-1-103叁优优水果蔬菜店,在业主不知情情况违法违规住改商,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一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您反映的问题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 回复时间: 2024-03-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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