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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民警抗击疫情负伤,申请伤残抚恤受阻

  • 姓名:张**
  • 信件内容:

    张某鸿,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在编正式民警。2020年7月12日,我在“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负伤,铜川市王益区人社局经做了工伤认定,铜川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拾级伤残,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也行文报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残抚恤。 我的情况符合《人民警察伤残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因公致残的情况,但是从2021年1月6日起,我多次向铜川市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铜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抚恤屡遭受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认为我的情况不能申请抚恤。我的情况区法院、市法院两次法院判决要求退役军人事务局执行,依法给我抚恤,退役军人事务局都不履职。截止2022年1月23日,伤者没有拿到任何抚恤。请求铜川市政府领导关注,帮助基层民警解决问题,不要让伤者“流血流汗继续又流泪”。

  • 来信日期:2022-01-24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理情况:

    网民您好: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公安分局民警张某鸿,2020年7月12日在疫情巡控执勤时踩在路肩沿上,将右脚崴伤,造成右踝关节跟骨折,王益区人社局做了工伤认定,铜川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做了鉴定拾级。
      张某鸿本人向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评残申请,经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对事实经过进行审查,查阅相关政策依据,其不符合评残中“因公致残”条件,并就此事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业务处室后给予了明确答复,张某鸿不符合“因公致残”条件。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给张某鸿书面进行了答复,但本人不服,于2021年4月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定:“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未完全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故而导致本次诉讼,构成适用法律不当,缺乏事实的认定”,并做出撤销铜川市王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的决定。10月9日,张某鸿本人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法院判决情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再次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处室汇报了张某鸿的相关情况,并告知其不符合“因公致残”条件。
      依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指出确认“执行任务中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严格注意以下两点:(一)“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是指公务员履行公职、执行公务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情形。(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确认意外事件情形时,必须严格排除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要严格把握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依据以上复函的要求,故张某鸿不符合“因公致残”条件。
      近期,张某鸿先后向我市相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其评残请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都及时进行了说明。下一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分管领导:李永建  副局长
      联 系 人:盛涛   
      联系电话:15709190150  

     
    铜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月27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22-01-24 10:29 办理时间: 2022-01-2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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