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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无助的买房者

  • 姓名:封**
  • 信件内容:

      我在新区格林美郡小区买的房,前几天去收房子,走进小区院子真是给人很失落。主要是对那个小区的交房收费清单有很大疑问,所以没收房子。想请政府部门给个答复,因为开发商现在成了规矩的制定者,不知有无监督者。具体如下:

      1、天然气材料费:我们合同约定是安装到位,白纸黑字。

      2、收取电表费:这个费用真可笑,一个萝卜两头切。

      3、房屋面积:签订购房合同时说小了,现在交房又大了,随时套现。以前不说了,交房时就给了一个大地测量公司的测量报告,难道不需要政府相关文件或盖章。

      4、暖气费用:房子还没有收,也没有使用,暖气费用怎么产生的。

      5、物业费:要从去年收,合同约定是去年6月1日交房,7月多才通知,当时说免半年物业费,现在又说不免了。

          6、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等没见。

  • 来信日期:2014-03-26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住建局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1、关于燃气材料费、电表费。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规定收取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发信人反映的燃气材料费实际是由市燃气公司施工并收取的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有关规定,商品房的认购、定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写信人于2010年10月31日与开发商签订选房协议书并交纳定金,按照以上规定,可视为2010年10月31日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价举发〔2011〕64号)规定,2011年5月13日之后购房的,商品房销售价中应包含商品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实行“一价清”规定。发信人反映的问题在此规定之前,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内容,发信人的房价不含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水电表费由开发商自主确定或与购房人具体协商。

      2、关于物业费问题。开发商通知小区5-8号楼购房者,从2013年6月1日开始收房,为了加快收房进度,开发商制定了优惠政策,2013年10月底前收房者免收半年物业费,之后收房者无此优惠政策。《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对物业费实行优惠政策无相关规定。

      3、关于暖气费问题。空置房取暖基本运行费规定:能分户控制的,可在采暖期开始前向物业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企业确认后,收取基本热价,基本热价收取比例目前国家暂无相关具体规定,业主可与物业企业协商收取费用的比例。我市一般在50%-60%之间。不能分户控制的,业主要全额缴费或与小区物业协商缴费比例。格林美郡小区空置房取暖基本运行费按60%收取。

      4、关于房产测绘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格林美郡项目房产测绘由中联诚泰公司委托铜川大地房产测绘中心进行。铜川大地房产测绘中心是经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定的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其测绘资质等级及编号为:丙测资字61104078。关于测绘成果的审核,我局委托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房屋登记前将面积(预)测算报告提交市产权处质检科对适用性、面积(预)测算依据及方法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此房屋面积(预)测算报告方可用于商品房预售、房屋登记。

      5、关于“两书”问题。按规定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市住建局已督促中联诚泰公司严格按规定执行,尽快向业主发放两书。

     

    市住建局 市物价局

    4月1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03-27 07:55 办理时间: 2014-03-2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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