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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商品房“购买时间”时间认定上的问题

  • 姓名:王**
  • 信件内容:

    2011513日起,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我是在2011513日之前  在铜川新区 一房地产售楼部 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开发商因五证不全而并不具备商品房的售卖资格), 正式的售房合同是在2011513 之后  与开发商 签订的。  请问 我的  房屋购买时间应该怎样认定。

    假如还需要 缴纳  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的话   该交多少?  有没有政策性的规定(文件)。

    此致: 敬礼。

    望予以及时回复,为盼。

  • 来信日期:2013-08-09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物价局

  • 办理情况:

      您好!您关于咨询商品房“购买时间”时间认定上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价举发〔2011〕64号)于2011年5月13日开始执行,其中涉及商品房“一价清”内容。您于2011年5月13日之前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房款,购房协议有效,购房行为已发生,应以协议签定时间来确定商品房“一价清”政策执行与否。协议签定之时,我市还未执行房屋“一价清”规定,购房协议中的房价应不含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等收费。
      目前,您交纳的是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IC卡表、安全自闭阀等费用,其中: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属于政府定价,规定标准为1200元/户,天然气公司的表、阀可在进货成本价基础上保本微利收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后如遇价格违法问题,可向市价格举报中心(12358)咨询或投诉。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 回复时间: 2013-08-2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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