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8年6月4日取得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马咀村马咀林场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林场有土木结构房6间,荒坡300亩,坡地30亩,合同中特别提出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终止合同,否则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中还提出,合同期满后,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有关合同移交和处理地表附着物等事宜。合同中本合同随法人代表的改变始终有效。铜黄高速于2011年间与我联系,准备征用坡地15亩,随后2012年4月18日,通知我去领地面附着物款,同年4月20日将农作物款打到我的账号。他们3天后将地里农作物用推土机推掉,随后,我去找铜黄高速公路项目部,他们说地已征了,你去找高速公路耀州区协调办,我去找协调办,他们让我去找石柱镇政府,找了镇政府他们不管,他们让去找协调办,他们来回推脱,最后,没办法,我就去挡工地,挡了3天,在这三天里项目部协调三天,没有结果,最后强行施工,叫来20多人打了我,当天我报警打了110,石柱派出所长来了,将事态平息,我跑到镇政府去找镇长,镇长说不管,打死人都不管,他说打死人有派出所处理,镇长说让我有事去找交通局【本人有当天录像,作为依据】,我没有办法我去找协调办交通局任局长,任局长说我把款已经给了政府,就在当天我把镇政府大门堵了,镇政府最后的答复就是坡地变为耕地,是我用推土机平正的,我又找镇政府杜镇长,在我堵了大门后,乡改镇挂牌仪式无法进行时,杜镇长把我叫到他的房间,私下给我说:土地补偿款百分之50这还是看在今天乡上有大型活动,因为当时我堵了镇政府的大门,区委要来人,他丢不起这人,勉强给的。他还说,坡地变为耕地的差议价部分百人之50(坡地15000元亩,耕地18000亩)坚决不能改,我要问土地开发是我本人开发的,为什么政府还要百分之50?我想不通,我当时推地花了10万元,而且合同本身没有到期,国家大型工程,谁也没有办法,但是政府就是不给,没有商量的余地,否则你要咋办都可以,他当时说你要上访你就去,我有的是办法,难道我自己投资都得不到回报?谁还敢投资呢?
离合同期限还有16年,经营权该咋赔偿,一一查,和政府说不到一块,每次都是我说多少他都说多,从2012年3月起到现在找了不少十次,每次都在说商量,到现在为止都没有答复,说急了他说帮我卖了,在就急了你找个人来说,后来找人说了,光吃饭,喝酒,抽烟,唱歌,一次就花了3500多,没有办法,最后他叫我找人说,我没有找到合适人选,就再没有找他。我要问问市长大人,这个人怎么这么牛,他叫我去上访,他到底有什么背景?他天天叫我找找人他意义在什么?为什么不给我说,里面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16年经营权是否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难道农民办事就这么难?谁还敢在石柱地方投资?在这里,我对我本人所说的每一句话敢负法律责任!
耀州区人民政府
市长信箱信件《关于铜黄高速公路征地石柱镇政府不作为》收悉。该信件主要反映铜黄高速征地赔偿问题。接到反映信件后,区政府责成区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1998年2月4日,我区石柱镇与杨增印签订合同,将马咀林场荒坡300亩,坡地35亩及部分附属物承包给杨增印经营,期限为30年,合同承包金31200元。依照该合同约定,林场使用权属镇政府,杨增印取得300亩林场30年的承包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收益权和土地上新增附着物的所有权。
2012年国家建设铜黄高速第二通道,需征用马咀林场耕地14.6865亩。按照铜黄高速赔付规定和标准,对该地面附着物清点,确认其种植物黄姜,按2500元/亩的赔付标准,共计36716.25元,直接赔付给了杨增印个人。而杨增印提出每亩林地赔偿2万元(全额预付征地款)的要求,石柱镇曾多次主动同杨增印协商并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按照《土地法》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系对土地所有人永久失去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系土地合法使用人基于其使用土地所产生的地面物享有的赔偿。依据该合同,该林场的土地使用权属石柱镇,而杨增印只是取得300亩林场30年的承包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收益权和土地上新增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杨增印提出每亩林地赔偿2万元(全额预付征地款)的要求超出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范围,其补偿要求无依据。
针对以上事实,石柱镇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马咀林场拍卖合同》合法有效,14.6865亩林地被征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也未产生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或约定条件,因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是依据铜耀政发[2010]4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铜川至黄陵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耀州区征地拆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铜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石柱镇应获得被征收的14.6865亩的土地补偿款共计29.373万元。按照国有集体土地征用款全额上缴财政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已全额上缴财政,杨增印获得14.6865亩的土地上附着物黄姜的补偿款36716元(已实际领取)。石柱镇按照《合同》将剩余16年已被征收的14.6865亩林地承包费共计4699.68元已退还杨增印。
三是杨增印如对处理意见不同意,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目前,石柱镇就以上处理意见多次约谈杨增印,但其拒不见面,亦不同意处理意见。现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