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因经过 :
我叫任军,家住渭南,于2010年10月1日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凑了12万元,以赊销的形式在龙工公司购置了一辆装载机,并与我叔(潘朝阳)经营购买的铜川市少飞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2010年12月15日,因我叔(潘朝阳)与前法人(冯少飞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前法人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停止了厂子的一切运营,并将铲车扣压至今,在这过程中,我多次与冯少飞及潘朝阳协商,要求取回铲车或按月交付费用,但都被冯少飞以各种理由拒绝,2011年2月20日,因没有及时给龙工公司打赊销款,担保公司强行要把车开走,但是也被冯少飞阻止。在2011年3月19日晚,我再次与潘朝峰前去协商,在还没有进入厂子的情况下,就被他们一伙人打了,潘朝峰至今还躺在床上,派出所也没有一个处理结果。
当事人:任军
电话:18791494794
市公安局
我局接到“《市长信箱》”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市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平社做出重要批示责成耀州分局迅速查处,耀州分局接到督办单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任延伟和纪工委书记党正义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王家砭派出所对投诉案件进行认真调查,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1、冯少飞,男,37岁,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人,铜川市少飞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潘朝阳,男,40岁,渭南市蒲城人,无业。
3、潘朝峰,男30岁,渭南市蒲城人,潘朝阳之弟,有吸毒史。
4、任军,男,30岁,渭南市官路镇人,潘朝阳侄子。
二、案件情况:
2010年8月份,潘朝阳以150万元购买少飞煤业有限公司,先付款50万元,约定三个月内付清余款。但是到2010年12月20日欠款仍未付清。期间,冯少飞发现潘朝阳偷刻他的私章,偷报税,于是冯少飞因欠款未付清、手续未转和害怕出事为由带领民工将少飞煤业有限公司财务室封存,然后要求潘朝阳尽快付清欠款,转交手续后才能生产,在此期间发生任何问题与冯少飞无关。同时因潘朝阳经营期间未付清民工工资,被民工暂扣现代车一辆,潘朝阳以民工闹事为由向我局王家砭派出所报警,我局民警出警后因此事为经济纠纷,让双方到区法院处理。
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冯少飞把少飞煤业有限公司停止运营。期间任军找到冯少飞协商,要求取回铲车或按月交付费用,冯少飞让任军找潘朝阳,潘朝阳同意给他就给,由于任军找不到潘朝阳,二人协商未果。
2011年3月19 日晚11时许我局王家砭派出所接到潘朝峰电话报警:说冯少飞叫人在少飞煤业公司将他打伤,接警后,我局王家砭派出所迅速出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潘朝峰躺在地上,浑身酒味,头部受伤。在调查中,冯少飞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说是潘朝峰来场子开铲车时拿的。在询问潘朝峰时,他说是傍晚喝酒后一个人坐出租车来少飞煤业公司要开走铲车时与冯少飞发生冲突,被冯少飞打伤。在询问冯少飞关于潘朝锋头部伤时,冯少飞说潘朝锋下车后说他哥潘朝阳让他开铲车,并拿菜刀胡抡,冯少飞抓住他胳膊抡了一下,潘朝锋摔倒时头部磕在房屋的道沿边导致头部受伤。
当时我局禁毒大队也得到消息赶到王家砭派出所,说潘朝锋有吸毒史,要带他去区医院包扎并作尿检,为了安全起见,王家砭派出所也让冯少飞去医院协助治疗,但是潘朝锋未打招呼就离开医院,从此也未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也联系不上潘朝锋。
三、案件处理情况:
通过调查,冯少飞转让煤场子与潘朝阳发生合同纠纷,铲车是潘朝阳在经营期间的投入的财产,冯少飞以潘朝阳违约而将场子封存停产,冯少飞有义务负责保管场内的所有财产安全,任军理应找潘朝阳要车,冯少飞也同意给车,但必须让潘朝阳说话,任军找不到潘朝阳。因此,不存在黑社会组织问题。
2011年7月28日调查核实,潘朝阳于2011年7月15日,经他人协商,冯少飞与潘朝阳已达成转让煤场子的协议,法人手续已于2011年7月16日转让与潘朝阳,潘朝阳已正式投入生产,以前所有的纠纷全部和解。
铜川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