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06年三十六号文件规定,出租车经营户给公司应交纳管理费每月八十元整。但止今天仍每月交纳150元整。我们给物价局反映多次,仍无法解决,请市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以维护政府形象,还全市900余出租车经营户一个公道。
铜川市人民政府
转来市长信箱编号086信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市物价检查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出租汽车公司高于文件规定收取服务费立案查处。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证全市12家出租汽车公司高于文件规定收取汽车服务费的情况属实。我局按法定程序给12家出租汽车公司送达了《责令退还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根据出租汽车公司的申请,召开铜川市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各出租汽车公司对违法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铜价发〔2006〕36号文件超出地市物价部门定价权限范围,要求予以撤销。为了体现公平、公正,达到行政处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执法目的,促进依法行政,我局铜价发〔2010〕57号就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服务费有关问题专题请示省物价局,省物价局8月13日陕价经函〔2010〕123号答复:出租车服务费没有列入《陕西省定价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应由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车车主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订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标准。出租车公司的规范管理,关系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我局铜价发〔2010〕86号已转发了复函并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同时废止铜价发〔2006〕36号文件。
铜川市物价局
二О一О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