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新区上野名城的一位业主,于2012年在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购房时开发商说是楼间距宽,小区环境优雅,靠近城际铁路车站,所以进行了购买。当时合同明文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但直到2013年10月日才交房,办理了交房手续,交房后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单位为:铜川一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但在入住后,我发现出现了种种问题。
现就上野名城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以下质疑,盼您能给予合理答复,为我这样的普通群众解忧排难: 1、当时签订的物业公司在我第一次缴水电费时变成了陕西吉庆物业有限公司,最近在缴纳水电费时又变成了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新区上野名城项目部。物业管理人员告诉我物业是具有二级资质的单位,协议签订物业费按照每平米1.1元收取,但是入住后,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发现该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按照二级资质物业的服务提供应有的有偿服务,现在不但自行更换物业公司还未通知业主,而且还按照以前的收取,请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停车费。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也在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以市政府第11号令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市住建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办公、住宅、商业等各类物业项目不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当前物业管理已成为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和政府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同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前期物业、物业收费、业主维权、老旧住宅小区、物业联席会议、基层物业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约束和要求,《办法》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用车库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取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件精神,小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但是现在还要交480元/年的停车费,请问开发商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办法》(铜政发〔2012〕27号)有关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2元/人/月收取。但是物业却给我们业主的收房通知单上为垃圾处理费为7元/户/月。 4、天然气初装费。根据政策规定,自2011年5月13日起,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告知,不交2410元钱就不能领取天然气卡,由于不是集中供暖,意味着领不到卡一冬天的取暖就成了最大的问题,自己辛苦积攒的钱买来的房子现在只能看不能住。虽然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多次出台规章,三令五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然而该开发商却在明文规定下仍然于法规不顾,践踏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我希望政府核查,还我们业主一个明白,请予以及时回复为盼。 5、交付房屋期限。合同约定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使用,如果不能按期交付使用,逾期时间不超过60天,要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60天后,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在交房时开发商告知说是这个事情以后再说,但在截至目前在没有任何回音。 6、家属院内杂草丛生,垃圾随意倾倒,风一吹家里面的窗户根本不能开。家属院内的垃圾倾倒处就是开发商当时盖楼时挖的一个楼地基,在院子中间扎了个墙隔开了,当吹风时垃圾腐臭的味道以及挖地基挖走了草皮底下的黄土随风飘扬,我市刚刚创建完卫生城市,现在还要创建文明城市,这与我市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希望相关部门能监督物业公司将垃圾清除并对不盖楼的地基予以种草或者做以覆盖处理,使空气得以净化。现在全铜川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进行完毕,我很欣喜的看到了政府的作风变化,从上到下都在走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为什么该物业公司还是这样做事,在此,我迫切恳求您在百忙之中能关注下我们上野名城的业主,为我们做主,规范物业的收费行为,也希望能够通过媒体呼吁我们社区工作者真正参与到小区的服务中,组织小区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业主实际问题,从而提高我们铜川整个物业行业服务水平,让我们未来能开开心心的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为美丽铜川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市物价局
网民你好;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有关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原《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规定,小区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须履行报批手续。
2014年12月31日,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127号)规定,自2015年1月20日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费,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有关政策规定
《铜川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车库车位、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三、商品房“一价清”政策规定
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从2011年5月13日起,“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由于反映人提供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请反映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取的天然气入户工料费相关票据,直接与我局联系。
四、物业费等有关问题
上野名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在我局备案,备案标准1元/m2?月,提供二级服务标准,并办理有《经营性服务收费证》,手续完备。
业主反映的小区物业企业变更和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不在我局职能范围,物业企业变更问题请向住建部门咨询,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业主反映的有关收费问题,我局已对上野名城小区物业进行了政策宣传和告诫,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业收费政策规定执行,为业主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联系人:李 华 联系电话:3185758
铜川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