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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施工

  • 姓名:景**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当前,国家正着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偏偏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就要罔顾法纪,视铜川市各项政策法规于不顾,无资质施工,违规经营,到处招摇撞骗,被骗者已达数人,甚至恶意诽谤,歪曲事实真相。目前,我们投诉无门,恳请您能亲自过问,尽早制止其继续进行欺诈、违法施工,还消费者公道!

      我于2014年5月12日与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我自有房屋一套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于2014年6月2日开工,并于2014年8月5日竣工,工期60天,现就关于装修方在协议的签订以及履行工程中的无资质施工并造成质量问题进行反应。1、资质虚假宣传 装修方在其公司门店门口张贴大幅宣传喷绘,宣传其装修的能力以及资质,欺骗消费者。 2、违背协议不出示资质证明按照协议,装修方应当主动出示营业执照以及室内装饰资质证明。但其恶意模糊此点要求,利用多数消费者首次装修不懂内情的弱点,从签订协议直到目前,从未出示,造成我对其资质问题一无所知。 3、无资质施工且施工能力差,质量问题严重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不断,我多次与装修方协商,均不能解决,使我怀疑装修方的能力,开始调查其资质以及施工能力。首先咨询了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029-87294605)确定其无资质(此协会负责核发甲、乙、丙三级资质),随后咨询市住建局建工科也确定其无资质(此科室负责核发丙级资质,资质共分四级),随后向工商局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今年已被多次投诉,占到同类投诉的绝对比例,这些都表明其没有资质且进行违法施工,由于没有施工能力多次造成施工的质量问题。 我已于12月初向新区工商局反映此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只收到了新区工商局关于世纪佳园不同意调解的回复,此外并无对其依法处置的任何消息,直到今天,该公司仍然每天在到处宣传,招摇撞骗。恳请相关部门立即对其作出处置,并且督促对已经造成损失的消费者给予赔偿。

  • 来信日期:2014-12-19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工商局

  • 办理情况:

    写信人:
      您好!

      12月19日,我局接到市长信箱1755号信件后,立即将案件交由新区工商局调查处理。2014年12月8日当事人景某某以书面形式向新区工商分局咸丰路工商所投诉了铜川世纪佳园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纠纷一事,投诉内容有五项:
      1、合同欺诈行为:当事人认为装修造价高于实际造价14512.42元。
      2、拖延工期并擅自停工;
      3、施工中使用有不合格产品,灯具的实物与灯具的安装图不符;
      4、装修存在质量差;
      5、工程款纠纷问题。
      我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和调解,结果如下:
      1、施工方: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施工方认为“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已约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工程量按施工中实际发生为准,竣工后进行决算”现在工程未完工,未进行决算,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我局调查:当事人和施工方签订的合同总造价100300元,因双方合同约定了工程量按施工中实际发生为准,竣工后进行决算的条款,现未竣工也没有决算,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2、施工方:拖延工期并擅自停工是因为发生纠纷未解决,投诉方阻挡施工造成的。
      我局调查:拖延工期并擅自停工是因为发生纠纷未解决造成,不存在拖延工期并擅自停工的问题。
      3、施工方:关于灯具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认为灯具具有产品合格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灯具是由施工方和投诉方一起到西安购买,投诉方负责挑选的,不存在问题。
      我局调查:对于灯具不合格的问题,由当事人自选且具有产品合格证,不存在争议问题。
      4、施工方:装修质量问题,施工方标识装修还未完工,隐形门等还未测试到位,不存在质量问题。
      我局调查:施工尚未完成,不存在质量问题。
      5、施工方:投诉方投诉的洁具,木地板,灯具等为自行采购,施工方应将其预付的这三项款项及施工费用退回。经了解,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增加项和变更项及尾款所产生的费用已大于上述工程款的总和。
      我局调查:当事人自行采购并在预付款中付出了14512.42元。经我局了解合同中约定了“实际发生的施工项目与本报价不符,以实际发生为准”;而施工方提出工程增加项和变更项尾款造价已达15545元,超过了当事人自行采购的款项及施工费14512.42元。
      至于无资质施工及工程质量问题,该公司具有营业执照,装修资质属后置,应由住建部门颁发和管理,装修质量应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经咸丰路工商所杨军仁、朱东华(联系电话:3181640)两位同志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60日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咸丰路工商所因此向投诉人电话告知,并建议投诉人进行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联系人:刘欣
      联系电话:2836025

                                   

    铜川市工商局
    2014年12月24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12-19 14:19 办理时间: 2014-12-2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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