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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4-年多来我母亲未领到遗属津贴的问题

  • 姓名:高**
  • 信件内容:

    尊敬的郭市长:

      您好!

      我名叫高安毅,祖籍陕西长安,现为西安市尚稷路学校(原草滩农场子弟学校)教师。我父亲屈俊荣,原铜川市纺织品公司劳保商店职工(后改为铜川市仁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1985年退休,2006年10月去世,母亲高爱如,西安市长安县(区)王莽乡人。父亲去世后,从2006年11月起,我母亲从父亲原工作单位领了两年多的遗属津贴,之后单位领导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说没钱你找谁也没用,拒绝继续支付我母亲的遗属津贴。母亲年事已高,每和别的同类情况类似的老人闲聊,听说别人都领着呢,自己没有,心理很不平衡,已经影响到老人的身体健康。今天下班回家后,老人又在我跟前说这件事。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如何解决?找谁去解决?

  • 来信日期:2014-12-03
回复
  • 办理部门:

    市国资委

  • 办理情况:

    网民你好:

      该公司于1998年由国有铜川市劳保用品综合采购供应站改制为铜川市人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零资产改制,改制后企业已没有国有资产)。2000年后,企业受市场和资金等因素影响,经营不良,逐年亏损,步入破产状态。2008年末被迫停止商品经营,全部收入为办公营业房租金。
      该公司退休职工屈某,1985年退休回原籍长安区居住。2006年在原籍去世并土葬。根据200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办法第21条,将火葬区内应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内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违反本办法,遗体不火化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丧事提供方便,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购房补助费,已经发放的应限期收回。拒不收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根据此规定,企业不应负担屈某遗属各项费用。
      屈某遗属以家庭困难为由,多次找单位,在屈的遗孀和子女要求下,公司于2006年、2007年春节分别想办法给予了几百元补助。
      鉴于以上情况,由于公司无商品经营能力,目前全部收入为每月房租。该单位对屈某的遗孀的生活困难深表同情,但实在无能力对其给予生活补贴。希望其能谅解单位苦衷。

     

    市国资委
    2014年12月16日

     

  •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时间: 2014-12-04 08:51 办理时间: 2014-12-0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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