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因为业务需要,需要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票。因为从九月一日,国家税务局通知说想我们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以后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票了,对我和一些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票的客户之间的业务产生了很大的障碍,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去经营了,希望领导能给我指明个可行的办法。
市国税局
写信人: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您属于我局管辖的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纳税人且在经营期间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据此,我们按照规定不得为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对我们铜川国税工作的支持、关注,如有税务方面政策咨询,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铜川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