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市长:
我叫张爱菊 原是铜川市第二化工厂的一名职工,于2005年元月调离该厂。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必须将单位和个人所欠的养老金全部补缴后才能办理手续,我补缴了6904.53元(其中单位部分5405.97元,个人部分1058.40元)。 我是1978年招进铜川市第二化工厂工作的,1997停产后,单位留我在厂里值班。当时厂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值班也不发工资,但是我仍然坚持在厂里值班,直到2004年我的家庭生活实在困难,当时我的大儿子在青岛上大二,小儿子又要到西安去上学,没有办法我于2005年元月离开我工作近30年的铜川市第二化厂。 如今二化厂对以前职工自己补缴的养老统筹金其中单位应缴纳的那部分予以清退,得知这一消息后我拿着发票到二化厂领这部分退款,二化厂的领导说:“你调出了二化厂,如今不是二化厂的退休职工,不予以退款”。 虽然我离开了二化厂,但是我所缴纳的养老统筹金的缴费人名称是铜川市第二化厂,是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的养老统筹金,由于当时单位困难没有能力给职工缴纳,而我自己在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东借西凑替单位缴纳了这部分款,如今却说我不是二化厂的职工不予退款,我实在想不通这个理。 2014年11月4日我到铜川市国资委反映这一问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还是得不到解决。难道我们这些人替单位所缴纳的养老统筹金就不应该退还吗? 请您为我做主,尽快解决我的问题,别让初信初访变成老上访户。
市国资委
网民你好:
一、张爱菊替单位缴纳了5405.94元养老金情况属实。
二、市二化厂1997年停产至今,企业无任何收入,仅每年春节前通过市财政由我委给企业拨发数量有限的留守人员生活费及困难职工慰问金。市二化厂职工养老金全由职工代垫,类似张爱菊个人情况的还有近百人。
三、事情的起因是,今年7月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市二化厂获得的补偿金必须发放到位。由于资金有限,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调离人员替单位代缴的统筹金不在本次发放范围内。今年10月份,市二化厂已给其补发了12000元的原欠值班工资等费用。
四、张爱菊要求退还替单位代缴的统筹金一事,已与企业交涉多次,我单位也对其做过思想工作,企业答应如果能争取到符合政策的资金,将优先考虑解决张爱菊等类似人员的统筹金退还问题。
(联系人:马军校 电话:3185782)
市国资委
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