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今年10月初我在新区水晶岛看了一套期房,当时购买时不知道他们房子的使用年限是50年,他们的人员也没有告知我们,之后在10月18日我和他们签订了购房协议,缴纳了50%首付。后来无意中知道了他们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我感觉不合算,于2014年11月3日给他们销售人员联系要求退房,可是他们说要交违约金。我查询后知道他们现在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那么我签的协议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而且他们协议上也没有相关的违约金的条款。我觉得这种事情是因为他们没有告知我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导致的退房,现在却以此要求我交违约金。这种行为不是霸王条款吗?我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挣钱不容易,房子正式合同又没签订,凭什么要我为他们的过失买单,请市长为我做主。
市住建局
网民你好:
水晶岛项目由铜川市贝特置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该项目确实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局已要求贝特公司立即停止违规预售,进行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发信人的购房问题。目前,开发公司已为发信人办理了退房手续,问题已经解决。
市住建局
2014年11月13日